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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方是湖南省内知名槟榔品牌口味王,一方是夫妻作坊品牌口味朗,两者因名称的一字之差,引发商标侵权官司。日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某夫妇赔偿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口味王公司)5万元,驳回口味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口味王公司在湘潭市发现,口味朗所使用的包装袋与其旗下品牌口味王的包装袋十分相似,二者包装袋上均标有“没有烟熏的青果槟榔”“精制青果食用槟榔”等广告用语。该公司随后向湘潭县工商部门申请维权。2014年9月,湘潭县工商部门调查时发现,口味朗槟榔为湘潭县河口镇的文某夫妇所制,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口味朗槟榔经营店罚款4万元。
2014年12月,口味王公司又一纸诉状将文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停止加工、销售标识为榔朗尚口的食用槟榔,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案件维权费用5万元。
湘潭市中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口味朗槟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口味王槟榔相同,在隔离销售的状态下,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口味王公司在举证过程中,未能证明口味朗槟榔经营店对其造成的损失,及文某夫妇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冠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