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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阵茅台,他打赢了这场“商标官司”
 
 
                                       文章作者:记者 任贵 伟李坤
                              时间:2015-10-25 20:41:40  来源:安阳晚报
 
 
    “从2013年11月18日开始,我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了一场‘官司’。历时4年、异议近2年,第32类‘飞天仙女’商标归属权归我了!”10月22日,家住内黄县的居民池建周笑着说。
 
    有感于安阳姑娘“飞天”
    内黄居民欲注册商标
 
    池建周介绍,2012年6月16日,“神舟九号”飞船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升空,安阳姑娘刘洋在亿万国人的期待中飞向太空,成为中国首个女宇航员。“刘洋是咱安阳老乡,有刘洋这样的老乡我感到骄傲和自豪。”池建周说,当年6月30日,为了纪念这一盛事,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刘珠利题写的“飞天仙女”,在第32类商标上使用。
    2012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池建周下发了第32类“飞天仙女”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13年8月27日、11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进行了初审公告,并刊登在第1373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注册起争议
    “飞天仙女”终获批
 
    2013年11月18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池建周在第32类上的“飞天仙女”商标提出异议。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商标“飞天仙女”与他们先注册的“飞天牌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对“飞天牌及图”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他们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2014年6月10日,池建周接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随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规定要求,池建周委托北京领航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答辩,并准备相关证据。
    “这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飞天仙女’商标准予注册决定,第32类‘飞天仙女’商标归属权归我了。”10月22日,池建周展示了他不久前刚收到的《第*******号“飞天仙女”商标准予注册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制作方法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及外观上有很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第*******号“飞天仙女”商标准予注册。
    “目前,第*******号“飞天仙女”商标正处在制作商标注册证期间,申请人一旦取得了该证书,其有效期为10年,以后可以通过续期继续有效。”北京领航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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