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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2日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1日讯 记者黄洁 打车软件“滴滴打车”因为这个名称引发一场商标权纠纷。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审结此案,一审驳回了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
原告睿驰公司于2013年11月获准注册了“嘀嘀”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信息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车”服务的运营方,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乘客的乘车需求和司机可以就近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后台处理完成服务。该软件上线时间为2012年9月9日,最初服务名称为“嘀嘀打车”,后更名为“滴滴打车”。
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小桔公司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将其营业内容“打车”给予明确标注,并配以卡通图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而从服务类别的相似度看,“滴滴打车”平台需要对信息进行处理后发送给目标人群,并为对接双方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便于相互联络,但这与商标类别中所称的“电信服务”明显不同,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此外,“滴滴打车”软件的上线时间为2012年9月9日,睿驰公司商标的批准时间为2013年11月和2014年7月,均晚于小桔公司图文标识的使用时间。据此,法院认定,小桔公司对“滴滴打车”图文标识的使用,未侵犯睿驰公司三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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