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惩罚性赔偿率先突破界限
专家称或为版权法专利法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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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版商标法,在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方面,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强硬举措: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专家认为,此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堪称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恶意侵权可处三倍赔偿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指出,此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针对以往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
许瑞表认为,新商标法中的多项规定,比如:“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等,都将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对于新版商标法中,加大对恶意侵权处罚力度的相关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给予了很高评价。他甚至认为,第六十三条中对恶意侵权者处以一至三倍的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比较新的尝试,这种率先突破界限的做法,对于今后版权法、专利法的修订都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李顺德指出,300万元法定赔偿额是比较合理的。这是法定民事赔偿额,只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加大惩罚力度的措施之一,而依据新版商标法中其他情形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惩罚性赔偿,完全可能超过300万元。因为据其所知,在此次商标法修正案通过前,国内的相关判例中,就已有突破原来规定的50万元法定赔偿额上限的。
300万元赔偿上限还可再高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认为,新版商标法提升上限赔偿数额后,会直接带来两个方面的效果,即: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提升其权利主张意愿;加重侵权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总体来讲,该法的修正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遏制当前市场大量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肯定会有实际效果。”他认为。
黄义彪介绍说,以往在商标侵权案当中,在赔偿方面都是按照“填平原则”,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普遍偏低,往往是权利人承担了很多的维权费用,赔偿却难以弥补维权支出。
比如,据他了解,在大多数已经认定侵权的案例中,最终法院判罚的赔偿额都在5万元到20万元范围内。而这其中,又只有属于情节相对严重的,赔偿额才会达到20万元至30万元,很少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赔偿数额。这就使得很多权利人在受到侵权后,不愿主张权利,态度比较消极。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就更加肆无忌惮,即便在一起侵权案中受到处罚,但因侵权成本低,不足以对其构成威慑,所以会反复侵权。”
那么,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300万元,这种空前的处罚力度能震慑住商标侵权人吗?对此,黄义彪持保留意见。他表示,此次修改前,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是50万元,而那已是12年前的事情。“按照我国通货膨胀的速度,现在的300万元与当时的50万元,其货币价值恐怕也就是大抵相当。”
据了解,在此次商标法审议期间,曾有不少委员提出,“三倍”的惩处力度还不够!有委员认为,“应该不写‘三倍以下’,而改为‘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上的民事赔偿’,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在黄义彪看来,从保护权利人、惩戒侵权人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力度的确还可以再大一些。(记者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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