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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春》出版商违约毁证被罚

 

 

  电影《致青春》票房走红,原著作者辛夷坞(笔名)则和出版商打起了著作权合同官司。出版公司的关联公司竟然毁掉证据。记者昨天获悉,大兴法院依据新民诉法规定,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人处以高额罚款,罚金10万元。

  2011年3月,辛夷坞与本案被告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此前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山月不知心底事》、《许我向你看》等辛夷坞作品授权发行于2011年6月30日终止,若阅读纪公司违反协议,要向辛夷坞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后辛夷坞发现,阅读纪公司在合同约定终止授权日后,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便诉至法院,要求阅读纪公司立即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案件审理时,法官到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涉案图书的出库单。调取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毁灭对阅读纪公司不利的证据,以查看证据为由,将法院已经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索回并撕毁。法院调查发现,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为同一法人,当法官要找侯某做进一步调查时,物流公司表示侯某已辞职。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员工侯某撕毁法院已经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调查取证工作,侯某的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依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可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据此,法院对物流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近日,物流公司已经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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