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84年《黑猫警长》第一次与观众见面,片中卡通人物黑猫警长便成为了一代青少年心中的英雄形象。可是近来,围绕此经典动画人物的著作权纠纷不断,导致其文字作品创作者和动画片拍摄者最终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黑猫警长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海美影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黑猫警长公司的诉讼请求。
创作者法院讨要著作权
1981年10月30日,文字作品《黑猫警长》完成,作者为诸志祥;1984年,由上海美影厂出品的动画片《黑猫警长》与观众见面。该剧共5集,剧中主要描写的是机智勇敢的黑猫警长带领他的部下侦破各类案件,保护森林公民的安全。
该片一经播出,立即引起轰动,在全国各地引发收视狂潮。同时也因为该片优良的制作和人物刻画,赢得了业内的赞誉。据了解,该片于1988年获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86~1987年优秀影片奖,其中第1集于1985年获首届中国儿童少年电影金牛奖优秀影片奖、第4集获首届中国儿童少年电影油娃奖优秀影片奖。
2009年11月28日,诸志祥签署授权书,授权同意上海美影厂在1984年出品的5集二维动画片《黑猫警长》的基础上改编制作二维动画电影;2010年4月,上海美影厂拍摄动画电影《黑猫警长》。
2009年12月29日,文字作品《黑猫警长》完成著作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诸志祥;2011年12月29日,诸志祥以自然人独资的形式成立了黑猫警长公司,将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著作权转让给了黑猫警长公司,并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
2010年7月起,黑猫警长公司发现,上海美影厂通过《新民晚报》《新闻晨报》、中国动漫产业新闻网、人民网等新闻网络媒体,声称将拍摄动画电影《黑猫警长》续集,并公开宣称“创意一旦被采纳,作者可与其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同时获得创意稿酬2万元”等。黑猫警长公司认为,只有作者诸志祥才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包括增删情节、修改文字、写续集等权利,又因诸志祥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了黑猫警长公司,故上海美影厂侵犯了黑猫警长公司所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著作权项下的改编权,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美影厂立即停止侵权,在同等范围内消除影响,书面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三人作证揭授权乱象
据了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申请,依法追加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盛趣公司)、上海三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知数码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追加案件第三人后,随着案件的发展,隐藏在本案背后的授权“乱象”被暴露了出来。
首先,上海美影厂对黑猫警长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其认为,2000年10月22日,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已由作者诸志祥转让给三知数码公司的前身上海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泰公司),思泰公司后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本案第三人盛趣公司,因此,黑猫警长公司不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另据了解,在获得著作权后,2010年5月,盛趣公司曾以文字作品《黑猫警长》著作权人的身份将上海美影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美影厂立即停止动画电影《黑猫警长》的播放,并停止相关衍生品的销售;赔偿盛趣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后,该案以盛趣公司撤诉结案。
第三人盛趣公司、三知数码公司表示,诸志祥已将小说《黑猫警长》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三知数码公司的前身思泰公司,后者又将权利转让给盛趣公司,诸志祥无权就文字作品《黑猫警长》著作权再行转让给原告。故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提起诉讼。
对此,黑猫警长公司不予认同,其出示了一份补充证据,即诸志祥委托律师于2011年4月28日向思泰公司发出的“关于立即收回‘黑猫警长’著作权的通知”,以此证明思泰公司违反了其与诸志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其认为,在诸志祥发出函件之后,因思泰公司未提出异议,故相关权利已回归原权利人诸志祥。
其次,上海美影厂认为,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上海美影厂称,其仅于2010年7月通过搜狐娱乐发布过“《黑猫警长》Ⅱ创意征稿邀新老观众参加”的消息,向社会公开征集《黑猫警长》Ⅱ的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且投稿期限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最终并未征集或采纳任何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所以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起诉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最终认定何种劳动成果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现上海美影厂对黑猫警长公司通过受让取得著作财产权提出了相反证据,证明诸志祥曾将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第三人。黑猫警长公司虽提供了诸志祥要求收回著作权的“通知”,但在相关当事人对此“通知”的效力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也就表明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尚不明晰。
同时,法院认为,上海美影厂在获得诸志祥授权后,将小说《黑猫警长》改编成动画片、电影剧本,在原作基础上投入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形成了新的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海美影厂取得原作品作者许可,将小说《黑猫警长》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摄电影,在电影拍摄完成之后,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即不受限制地归属于制片者,即本案被告。上海美影厂作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外发布的仅仅是一个电影剧本创意的征稿消息,并未影响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专有,亦不构成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控制权利的侵犯。纵观上海美影厂发布征集动画影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典型的使用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行为,未受到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各项人身、财产等专有权利的控制,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制的侵权行为。因此,上海美影厂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并不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黑猫警长公司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著作权,故法院对其以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随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黑猫警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截至记者发稿时了解到,目前,黑猫警长公司已就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