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活动中,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6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青岛市工商局和市消保委就共同发布了对电信、旅游、房屋销售、教育培训、房屋中介、物业等领域中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点评。
1.“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恕不退还已缴之学费”。
工商局点评:经营者约定的“任何情况下”,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解除,不论合同是否履行,经营者用“恕不退还已缴之学费”等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履行合同,是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种是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但是不能不退还学费。
消保委点评:合同中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不退学费,系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建议消费者坚决要求删除或修改条款内容。
2.“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
工商局点评:不论三包期内或是三包期外,“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的合同条款都违反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消保委点评:苹果公司如此概括的规定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买受方有反悔不买或不按约前来签订受让合同等其他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购房定金由出售方全部没收,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总房款的3%),作为居间方收取的从事中介业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工商局点评:买卖双方均享有签不签订合同的选择权,如不能签约,中介公司仅可以获得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规定双方没有签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中介公司总房款的3%佣金,于法无据。
消保委点评:该规定加重了买受方作为消费者的责任。在没有成交的情况下中介方要求收取合理成本合乎情理,要求支付中介费则于法无据。
4.各种服务免费体验期满,消费者未回复即视为同意。
工商局点评:通讯公司在消费者未回复就视为同意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保委点评:服务(非实物)具有独特性,不应适用试用合同买卖“视同购买”的规则。免费体验期限届满,双方应当另行平等决定是否订立有偿服务合同。
5.“如果厂家停止该车辆车型的生产……经销商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厂家发货不及时等非销售方原因造成购车人不能及时提车,销售方对购车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工商局点评:销售商以“厂家”为借口转移合同风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
消保委点评:生产厂家不能及时供货系汽车销售商正常的经营风险,汽车销售商将经营风险强加给消费者,系不公平条款。
6.“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
工商局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营者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排除了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消保委点评:属于霸王条款,该类汽车销售格式文本合同的约定将汽车经销商销售经营风险强加给消费者,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不对等,显失公平应当属于无效约定。
7.“接房时业主首先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缴半年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开发商不交钥匙,业主不得入住装修。”
工商局点评: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开发商强制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半年或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无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依法接房的权利。
消保委点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该约定依法属于无效条款。
8.美容行业“此卡有效期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且过期作废”。
工商局点评:本条规定是经营者利用其预先拟定的优势地位,在制定的格式条款中只强调自身的权利,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消保委点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合同不违背双方的意思表示,双方应该严格遵守。但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特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作出倾向性的规定,即上述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无效。
9.旅游行业:“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工商局点评: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宾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此举是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保委点评:在旅游合同中出现的如“报名出现自然单间(男单或女单)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第三人间”的约定,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且免除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住宿的义务,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10.“陶瓷品、玻璃制品及其他易碎物品不属于保价范围,如有损坏托运方不予赔付”。
工商局点评:承运人为降低经营成本,利用格式条款将应由已方履行的责任转嫁给对方当事人,其本质是免除了已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消保委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货物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更不能因格式免责条款而减轻或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