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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出修改,加大了对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通过网络擅自传播作品等侵权行为,行政处罚额上限从原来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升至5倍;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处罚上限从10万元提升至25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在列举的侵权行为范围内,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不仅将上限从从原来的3倍提至5倍,还增加了1倍的下限。同时规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由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升至25万元以下。
同时,国务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相关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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