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晚安公司)的“晚安”商标在国内家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过面对他人注册的同名商标时,其知名度并未能发挥相应作用,他人的同名商标最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核准注册。日前,因不服商评委裁定,晚安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湖南省宁乡县自然人周某于2005年3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晚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塑钢门窗、非金属门等共10项。晚安公司在该商标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称周某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
据介绍,晚安公司提交异议申请时引证了该公司包括“晚安Goodnight”商标在内的4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有床、床垫、金属窗。其中,该公司在床垫商品上的“晚安”商标曾于2008年3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记者从商评委获悉,晚安公司在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阶段,主要理由是其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对该公司的在先名称权利构成损害。
周某曾向商评委进行答辩,称双方涉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晚安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异议行为,旨在故意拖延其取得被异议商标专用权的时间。
据商评委的该案裁定显示,除“塑钢门窗”商品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9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不类似。同时,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晚安公司的引证商标尚未构成驰名商标。
对商评委裁定内容,晚安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未予置评。据悉,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也未提出新事由。目前,该案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中。(杨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