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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4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获悉,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诉京固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东莞金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Y-3”商标专用权一案现已宣判。法院一审判令俩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Y-3”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删除相关侵权网页,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据悉,阿迪达斯公司系“阿迪达斯”品牌经营及管理者,该公司同时注册包括“Y-3”在内的诸多商标。2009年4月,阿迪达斯公司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发现带有“Y3”标识的旅行包,相关标签显示京固公司为该款产品全球经销商。阿迪达斯公司认为,俩公司生产、销售并在网页上使用“Y3”标识,与其“Y-3”商标读音相同、视觉差别不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俩商标构成近似。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涉案产品与原告第18类上“Y-3”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类似,用途无明显差别,消费对象没有明显区别,销售渠道部分一致。消费者对于在非“球及球拍专用”的包袋上同时存在“Y-3”与“Y3”商标的产品,容易产生双方生产者有某种特定联系的联想,造成混淆。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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