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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起施行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强调依法保护上,该法第二十五条与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合理开发上,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该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表示,该法律首次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保护人的角色和职责更加鲜明;有助于提高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据悉,“十一五”期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投入经费超过4亿元。国务院已先后于2006年和2008年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028项,扩展项目147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
 
 
IP短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认的“民族精神家园”,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对构筑保护精神家园的屏障,对精神家园的繁荣至关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对全面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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