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1531584038   
020-28913194
13824428268
186884836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持续了5年的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天价索赔跌到30万
 
 
    昨天,一桩持续了5年的商标侵权官司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这桩由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公司)发起的案子,原本的索赔金额达到2500万元,之前市中院判定中控公司获赔500万元,然而在昨天省高院的判决中,这个数字改判为30万元。
 
天价索赔跌到了30万元
 
    2005年5月13日,中控公司一纸诉状将美国电力转换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佩斯公司)告上法庭,诉其侵犯了中控注册在先的“APC”商标,索赔2500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中控公司“APC”商标,同时认定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因上述商标侵权行为获利丰厚,判决连带赔偿中控科技500万元损失。
  一年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受理此案二审,并于昨天作出判决:电力转换公司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艾佩斯公司赔偿中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至此,这场打了5年的商标侵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赔偿不以被告实际获利计算
  电力转换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不间断电源和供电保护装置设备生产商,1995年就获得了“APC”商标的国际注册。1998年,电力转换公司在苏州设立了艾佩斯公司,艾佩斯公司沿用了“APC”的商标,但是没想到,落入了中控公司商标保护范围。中控公司在2000年申请了“AP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周边设备。
  此案的焦点落在了两处:一是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使用了“APC”商标的UPS产品和UPS网络管理卡及配套软件等产品是否与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属于类似商品;二是赔偿额度如何计算。省高院综合各种因素认定涉案的网络管理卡和配套软件并不属于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的类似商品;在衡量赔偿额度上,亦没有以艾佩斯公司的实际获利来计算,而是酌情计算了中控公司的维权成本,于是,艾佩斯公司的赔偿金额从500万元改判到了30万元。
  注册商标未在涉案产品中使用
  此案是一起重大改判的商标侵权案件。
 
  我们尚需剖析一下国内外的经济和社会背景。2009年4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7条明确指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实际伤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尽管市中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出在该《意见》尚未出台之时,但是省中院在受理了此案后,及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了调整。“APC”商标中控公司注册了,然而并未在涉案的产品中进行使用,更未推向市场,也就是说艾佩斯公司使用了相近似的商标,但是其产品的销售并不影响中控的市场占有率,因此法院不支持以艾佩斯公司的销售获利来计算赔偿。但考虑到中控公司虽未实际生产、销售涉案的网络管理卡和配套软件,但其为诉讼亦支付了一定费用,因此酌定由艾佩斯公司赔偿中控公司30万元,并判令艾佩斯公司停止在涉案产品上使用“APC”商标标识。
 
  新闻延伸
  省高院法官指出,各种新的商业模式、保护领域引发了新类型的案件,如垄断纠纷、商标权冲突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景点名称等等,法院在审判时会根据在先权、是否市场获利等具体因素综合分析。注册了商标,并不意味着拥有无限制的垄断权利,例如在3月底开庭的景区商标侵权案件就以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而结束。
  2009年底,神龙川景区被杭州苗某告上法庭,要求景区在游客景区娱乐活动中停止使用“神龙川”商标。原来,苗某也注册了“神龙川”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公共游乐场、教育与娱乐等,而景区注册的“神龙川”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39类,包括观光旅游、旅游安排等。
  不仅如此,太湖源、天目山、白水涧、浙西大峡谷、柳溪江、八百里、钱王陵等景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第41类服务内容被苗某注册。然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神龙川景区属于合理使用,没有造成侵权,但第41类服务内容的“神龙川”商标目前仍属于苗某所有。苗某不服一审判决,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于3月底开庭审理了此案,维持原判,驳回了苗某的诉讼要求。
    省高院的法官表示,景区在商标使用上有在先权,苗某囤积商标,涉嫌商标滥用行为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1号广州国际银行中心十一楼1109室   电话:020-28913194   传 真:020-81350854

  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南塔711-712  电话:020-38032250  传 真:020-3803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