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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红牛”遭严打 国际“红牛”获保护
 
 
        一件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商品“红牛”商标(注册号为第800816号)的存在及使用,令饮料行业知名品牌“红牛”近年来屡屡陷入商标争议纠纷并遭遇侵权困扰。
 
        2009年12月,第800816号“红牛”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案行政诉讼一审有果,已使该系列商标争议案临近终局。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国际“红牛”饮料品牌在华经营者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和全国各地多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市场领域内的“山寨红牛”亦在较大范围内被清剿。
 
        截至目前,在全国15个省份内,各级工商部门已查处共计138起对“红牛”饮料品牌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质量不合格的行政案件。涉及罚没和销毁“红牛营养液”产品数量达38.6108万罐(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9.6634万元,罚款数额达34.1408万元。
 
        据介绍,所谓“红牛营养液”,即是由第800816号商标持有人韦某先后将该商标许可给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广西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州泰牛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生产、经销或销售的“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维生素咖啡饮料”、“红牛营养素饮料”等产品。
        根据各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书综合可见,该系列被查处产品具备的违法特征主要有4种,即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功效表述等方面恶意仿冒红牛公司知名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红牛”字样,且罐体标注外文翻译为泰文“红牛”,擅自使用红牛公司的企业名称,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使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商标却作为无酒精饮料进入市场销售,商标违法跨类使用到第32类,涉嫌违反商标法;产品生产全部委托他人加工,没有自己的产品管控体系,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由于“红牛营养液”长期存在的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等突出问题,红牛公司认为该行为与现象已对其自身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并扰乱了市场秩序,遂多次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投诉,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亦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先后做出两次专项查处部署——
 
        200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在青岛召开专项会议,部署对“红牛营养液”等不正当竞争产品的查处,随后全国各级工商系统对“红牛营养液”侵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查处和处罚。
 
        2009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再次下发专函,要求各地工商执法部门严查“红牛营养液”系列侵权产品,云南、广州、湖南、江苏、黑龙江、广西、吉林、江西等省局也先后专文部署查处。
 
        及时高效的行政查处使得“红牛营养液”上述违法行为在部分省市市场得到了根本性遏制。红牛公司表示,将继续坚持不懈地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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