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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政调处
 
   
 
      权利人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专利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是地方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调处,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一)提交材料
   1) 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请见下载表格中提供的样本格式);
       专利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2) 行政调处请求书;
   3) 如果客户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货物申请扣押,需提交暂扣请求书,并缴纳一定金额的暂扣担保金;
   4) 专利权人的权利证明,主要包括:
     A、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该专利权如经历无效或撤销程序,且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则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证明该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性的检索报告;
     B、专利仍在有效期的证明,如专利登记簿副本;
     C、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交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5) 被请求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
     A、侵权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B、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C、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
     D、请求人就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权利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
   6) 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如果侵权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二)具体程序
    立案→现场勘验、文件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答辩→转送被请求人答辩材料→开庭审理→作出决定
 
(三)时间
    在文件齐备的情况下,立案通常可以在送件当天完成;现场勘验(类似法院的证据保全)需在知识产权局排期,视该局人员、处理案件多少而定,通常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开庭审理也同样需在知识产权局排期,通常在立案后的3-6个月进行;如果双方能够在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在6个月内可能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又涉及专利无效问题,将使整个程序延长1-2年。
 
(四)特点
    地方知识产权局作为行政机关,调处专利侵权案件只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对于编制人员较少的局,调处程序必然受其他工作的影响,调处程序中的时限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当事人不服其处理决定,还可以向法院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通常知识产权局在一方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后,多数会中止审理,而且尽量希望双方能够和解。因此对于外观设计及一些侵权十分明确的案件,采用知识产权局调处,会比较容易让双方达成协议,并尽早结案。
 
(五)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对是否侵权进行认定,并且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另案起诉。
 
(六)后续程序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被告(知识产权局)所在地的对专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局决定,但又不在期限内起诉,也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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